赵某系某文具店个体经营者,2022年从某批发市场购入一批“塑料玩具车”(标注“符合标准,无毒无害”),通过线月,消费者举报玩具车表面涂层“甲醛超标”,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:公诉机关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(《刑法》第140条)起诉,认为赵某明知产品不合格仍销售,货值金额达15万元,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根据《刑法》第140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构罪,但货值金额直接影响量刑轻重。(1)赵某提供销售记录显示,实际成交价多为“促销价”20元/件(标价30元/件),已售部分应据实计算:20元×4000件=8万元;(2)扣除无效交易:其中500件为“赠品”(附促销活动海报),核减金额1万元,已售金额修正为7万元。(1)未售产品应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,而非标价。同类合规玩具市场价为15元/件,非控方主张的30元/件;3.总货值金额:7万元(已售)+3万元(未售)=10万元,虽超过5万元构罪标准,但显著低于控方指控的15万元。1.上游供应商提供虚假文件:赵某提交供货方提供的《质检报告》(显示“甲醛含量合格”),并申请法院调取供货方伪造检测报告案的刑事判决书,证明其被欺骗;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33条,销售者仅需查验产品标识和供货方资质,无义务自行检测成分。2. 行业惯例与认知能力:赵某为个体商户,无专业检测设备,依赖供货方提供文件符合《小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(2023版)》要求;同类商户普遍不检测甲醛,控方未能举证赵某存在“明知超标仍销售”的故意。3.即时补救行为:赵某在消费者投诉后立即下架产品,并主动送检剩余库存(附2023年7月检测报告),证明其无主观恶意。1.医学因果关系不成立:2名儿童就诊记录显示“接触性皮炎”,但未明确注明与玩具直接相关(医生备注“可能与花粉过敏有关”);辩护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玩具与皮炎的关联性鉴定,结论为“无法排除其他过敏源”。2.危害程度未达刑事标准:甲醛超标2倍不符合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》中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”的标准。3.社会影响可控:赵某主动赔偿消费者医疗费并公开道歉(附《和解协议》),舆情传播量不足1000次,未造成恶劣影响。判决理由:“赵某虽销售伪劣产品,但货值金额较低,主观恶性小,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取得谅解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”夏军律师,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宫NG·28注册,刑事辩护部主任,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,熟悉刑事司法政策和办案实践,专注刑事辩护,擅长处理复杂、疑难刑事案件。成功办理多起无罪(不起诉)、取保候审、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案件。所办部分案件如特大医药领域虚开案、全国首例网络主播打赏洗钱案、全国首例网红主播带货售假案、上海首例航空延误险案、知名平台非法集资案、川沙黑恶势力案、间谍案、侵犯知识产权(著作权)案、非法采矿案、职务犯罪案、走私毒品案等分别被《央视新闻》、《东方卫视》、《人民网》、《澎湃新闻》、《搜狐网》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,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,展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与社会价值。如有需要,欢迎致电咨询(微信同号):南宫NG·28下载。